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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理工大学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
日期: 2012-11-27      点击数:

一、工作职责

1 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、《云南省档案条例》等有关政策法规,领导全校档案行政管理工作,决定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重大事项。

2 、审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。

3 、审定学校档案工作规划、计划。

4 、指导学校档案工作的考评及表彰奖励;进行档案执法工作监督检查;处理档案工作中违纪、违法事项。

5 、指导学校档案宣传与教育、现代档案技术规划与开发、档案队伍建设与提高等事项。

6 、组织与协调档案工作,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与困难。

二、组织机构

1 、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统一领导下,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、档案馆馆长任副组长。档案工作业务量较大或形成材料较重要的立卷部门领导任成员。

2 、领导小组成员任职时间随成员在其部门的任职时间变动。

3 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档案馆。

4 、以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、决定、报告、通知、纪要等,一般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。涉及处理档案工作中违纪、违法、处分等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,由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,报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。

三、会议制度

1 、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临时会议由组长决定。

2 、会议议题由组长遵照国家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、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安排,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确定。领导小组成员对于会议议题可以提出建议。

3 、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之外,一般应提前将领导小组会议日期、议题通知各成员。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事先请假、并请本部门其他领导代为参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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